111年度司催字第240號
聲 請 人 浩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宣告證券無效之
公示催告程序,
適用第557條至第567條之規定;無記名證券或空白
背書之指示證券,得由最後之
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前項以外之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聲請人應提出證券
繕本、影本,或開示證券
要旨及足以辨
認證券之事項,並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56條、第558條、第55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以遺失其所發行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下稱
系爭股票),聲請准予公示催告等語。
惟查,系爭股票之
所有權人係分別為如附表所示之股東,此有聲請人所提之
聲請狀、股票掛失申請書、報案證明書在卷
足稽。是系爭股票之票據權利人應為如附表之股東,聲請人雖為系爭股票發行公司,亦尚難
遽認得因此主張系爭股票權利。綜上,其聲請與
首揭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