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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催字第 2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4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240號
聲  請  人  浩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水田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程序用第557條至第567條之規定;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券,得由最後之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前項以外之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聲請人應提出證券繕本、影本,或開示證券要旨及足以辨認證券之事項,並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56條、第558條、第55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遺失其所發行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聲請准予公示催告等語。查,系爭股票之所有權人係分別為如附表所示之股東,此有聲請人所提之聲請狀、股票掛失申請書、報案證明書在卷足稽。是系爭股票之票據權利人應為如附表之股東,聲請人雖為系爭股票發行公司,亦尚難遽認得因此主張系爭股票權利。綜上,其聲請與首揭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