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催字第26號
聲 請 人 大氣層企業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以得依
背書轉讓之證券或其他
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53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以其遺失付款人為華南銀行西湖分行,票據號碼為PD0000000之票據,
爰聲請公示催告
云云。
三、
經查,本件聲請人所遺失之票據,已有「禁止背書轉讓」之記載,即
非「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自不得依
上開法條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即不應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