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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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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催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26號
聲  請  人  大氣層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翔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以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或其他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53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遺失付款人為華南銀行西湖分行,票據號碼為PD0000000之票據,聲請公示催告云云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所遺失之票據,已有「禁止背書轉讓」之記載,即「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自不得依上開法條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即不應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