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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催字第 7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761號
聲  請  人  胡毅強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公示催告,由證券發行人為被告時,依第一條或第二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557條後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遺失股票,聲請公示催告,該股票之發行公司「新東陽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設於臺北市大安區,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料可憑,該址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