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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 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2號
債  務  人  賴慈榆即賴惠玲



代  理  人  邱翊森律師(法扶律師)

管  理  人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如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呂淑嫺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權  人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  
代  理  人  林雪娥  
            黃良俊  
            鄭穎聰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前列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共同送達代收人  王博毅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權  人  臺北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陳威明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有如附表一之清算財團財產,以「選任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本件清算程序之管理人,由管理人予以變價。以新臺幣1,890,000元為第一次拍賣底價,拍賣次數為六次,每次再行拍賣酌減數額不得逾前次拍賣底價百分之二十。拍定價額扣除優先債權及財團費用等必要費用後,於本件清算程序中債權表比例分配予附表二所示各債權人。拍賣程序終結而未為拍定,附表一所示之財產返還債務人」為處分方法。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文。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復為同條例第121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以110年度消債清字第9號裁定自民國111年1月18日下午5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在案,有該裁定附卷足憑。因清算財團中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須進行變價程序,經斟酌其案情,認有選任管理人之必要,選任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本件管理人。另債務人有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共計10人,卷附本院114年5月15日公告之債權表可參。次查,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時名下有如附表一所示之財產,卷附本院114年6月9日公告之資產表為憑。
三、又債務人所陳之名下財產,經本院調查後,有如附表一之不動產3筆,經本院於114年9月3日函送李林國際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為估價,並參考上開鑑估報告書核定價格作為本件第一次拍賣底價,而同時為保障債權人之受償權益,將拍賣次數略多於強制執行法所定不動產拍賣次數,始得認有變價不易之虞,是將拍賣次數訂定為6次,如拍賣6次均未拍定,則足認系爭房地確實變價不易,為免程序浪費,系爭房地應予返還債務人。而復斟酌本件清算財團之規模及事件之特性,依首揭規定,不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本院並已函知各債權人有關第101 條所規定之書面,爰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傅寒鈺
附表一:
土地: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第1次拍賣底價(新臺幣)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臺北市
北投區
新民
166
727.00
20000分之111
1,420,000元
建物︰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 料 及房屋層數
建 物 面 積
(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第1次拍賣底價(新臺幣)
樓層面積
合  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22087
臺北市○○區○○路00○00號地下一層
北投區新民段二小段166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7層樓房
地下一層:87.76

20000分之621
370,000元
共有部分:新民段二小段22089建號,1,026.3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413
2
22146
臺北市○○區○○路00○00號地下一層之12號
北投區新民段二小段166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7層樓房
地下一層:16.92
平台:4.68
2分之1
100,000元
共有部分:新民段二小段22089建號,1,026.3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01

附表二:
編號
債權人
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4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5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6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7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8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9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10
臺北榮民總醫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