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9號
關 係 人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楊逸杰即楊錦昌
上列
債務人楊逸杰即楊錦昌
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選任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
本件清算程序之管理人。
理 由
一、
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必要時得選任
律師、會計師或其他
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經本院裁定於民國111年5 月31日17時起開始清算程序,因清算財團中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須進行變價程序,經斟酌其案情,認有選任管理人之必要,
爰選任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本件管理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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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雲林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 ⑴權利範圍:12分之1 ⑵鑑定金額:1萬2,000元 2.雲林縣○○鎮○○段000○號建物 ⑴權利範圍:12分之1 ⑵鑑定金額:153萬8,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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