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6/27-6/28每日上午6時至中午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 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4號
債  務  人  陳思霏  
代  理  人  陳昭全律師(法扶律師)
管  理  人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聲請人陳思霏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核定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27,751元。
  理 由
一、監督人或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有優先受清償之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管理人就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前經本院選任為清算程序之管理人,將聲請人名下位於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及臺中市○○區○○段000地號之應有部分土地(下稱417地號、436地號)變價,其中417地號業已拍定,而436地號經管理人進行8次變價程序,仍無法拍定,顯見該土地變價困難,停止變賣。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選任監督人管理人酬金計付參考標準表編號五,斟酌本件管理人所從事職務之內容數量、職務之繁雜程度、債權總額等情,於酬金計付參考標準範圍內,酌定其報酬新臺幣(下同)21,000元,就管理人因本件拍賣事件因此代墊費用6,751元部分亦另併入報酬計算內,爰酌定其報酬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和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