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拍字第218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王惠銘
黃建儒
債 務 人 坦進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聲請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
正本中理由二、第六行「
嗣債務人於109年12月22日起分別向伊借款500萬元、300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嗣債務人於110年2月4日向伊借款300萬元」。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開規定於
非訟事件之
裁判亦有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
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