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拍字第77號
聲 請 人 京城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蔡開泉
蔡芸香
債 務 人 品尚嘉國際創新有限公司即紅力實業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陳君標
主 文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最高限額
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民法第881 條之17
準用第873 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蔡開泉及蔡芸香於民國108 年10月24日,共同以其所有如附表編號1 及編號2 所示之不動產,為
擔保對
債務人品尚嘉國際創新有限公司即紅力實業有限公司及陳君標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36,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
期日為138 年10月22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嗣債務人品尚嘉國際創新有限公司即紅力實業有限公司於109
年10月13日簽發面額32,100,000元、到期日為110 年12月26日之
本票,
詎聲請人屆期提示竟不獲付款,仍有30,000,000元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
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本票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依
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於5 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現存債權額陳述意見而逾期未陳述,有本院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本院審酌
上開書證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
六、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