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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拍字第 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77號
聲  請  人  京城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洪立 
相  對  人  蔡開泉 
            蔡芸香 
債  務  人  品尚嘉國際創新有限公司即紅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開謀 
債  務  人  陳君標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 條之17準用第873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蔡開泉及蔡芸香於民國108 年10月24日,共同以其所有如附表編號1 及編號2 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品尚嘉國際創新有限公司即紅力實業有限公司及陳君標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36,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8 年10月22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債務人品尚嘉國際創新有限公司即紅力實業有限公司於109
  年10月13日簽發面額32,100,000元、到期日為110 年12月26日之本票聲請人屆期提示竟不獲付款,仍有30,000,000元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本票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依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於5 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現存債權額陳述意見而逾期未陳述,有本院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