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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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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票字第 117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1706號
聲  請  人  台灣瑞士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敏   
相  對  人  滿地富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英玉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0年7月13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3,377,349元,及自民國110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票(票號:TH0000000),到期日110年9月15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