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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票字第 182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8211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亞達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趙玉美 
人                     
相  對  人  賴鵬畯 

上列當事人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本票,其請求金額及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一至三所示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內載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於屆期提示後,尚有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請求金額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3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表一: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8.65計算
111年度司票字第018211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請求金額
期日
利息起算日

(新臺幣)
(新臺幣)


108年11月20日
500,000元
258,032元
111年10月20日
111年10月21日

         
附表二: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67計算
111年度司票字第018211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請求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新臺幣)
(新臺幣)


110年11月15日
2,000,000元
1,361,783元
111年10月20日
111年10月21日

         
附表三: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42計算
111年度司票字第018211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請求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新臺幣)
(新臺幣)


110年11月15日
1,000,000元
777,511元
111年10月20日
111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