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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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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票字第 204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20418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訟代理人  簡廷益 
相  對  人  富利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添財 
人                      3樓
相  對  人  頂臺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鄭擇蘭 
人                     
相  對  人  頂升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勝煌 
人                     

相  對  人  陳聖傑 

相  對  人  魏榮宏 
上列當事人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0年10月20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29,982,984元,其中之新臺幣28,093,489元,及自民國111年8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0年10月20日共同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29,982,984元,到期日民國111年8月31日。於屆期提示後,尚有票款本金28,093,489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