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聲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信思秀股份有限公司
兼
相 對 人 許瑜芷
主 文
本院110 年度存字第1866號
提存事件,
聲請人所提存面額新臺幣8,400,000元之103年度甲類第13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准予返還
。
理 由
一、
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且
上開規定於其他依
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
準用之,同法第106 條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10 年度司裁全字第729 號民事
裁定,為擔保
假扣押,曾提供面額新臺幣8,400,000 元之103 年度甲類第13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為擔保,並以本院110 年度存字第1866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
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已同意聲請人取回上開公債,
爰聲請准予返還擔保物等語,並提出提存書影本、假扣押裁定影本、同意書、印鑑證明、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等為證。
三、
經查,上開聲請事實,業經本院審查上開證據資料,並調閱上述提存事件卷宗
查核屬實。
是故,聲請人聲請返還
擔保金 ,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