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聲字第120號
李冠璋律師
相 對 人 宇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就本院107年度司司字第79號呈報清算人事件,
聲請人即
第三人聲請
閱卷,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可
聲請人閱覽本院107年度司司字第79號呈報清算人事件之卷宗。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得向法院
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
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
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 明文。
上開規定依
非訟事件法第5 條規定,於
非訟事件
準用 之。
二、聲請意旨
略以:伊受林明科委任為
訴訟代理人,對宇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返還租金訴訟,聲請人因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命查報宇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已選任清算人,故聲請人實有閱覽
相對人呈報清算人卷宗,以查明相關事實之必要,
爰聲請准予閱覽
本件卷宗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開庭通知書,
堪認聲請人已釋明其就本件呈報清算人事件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則聲請人之聲請與
首揭規定即屬相符,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