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聲字第231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黃浚祥
相 對 人 銓茂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相 對 人 張靜慧
王秋萍
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
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賠償
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230,768 元
,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
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
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
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111 年度重訴字第63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
被告即相對人連帶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於前開事件中支付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30,768 元,應由相對人負擔,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
,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