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聲字第314號
聲 請 人 徐志明
相 對 人 闕錦鍾
闕錦瑞
闕永全
闕壯進
闕建長
闕壯漢
闕世杰
闕世錤
闕壯璜
闕蘇慶娥
闕樺村
闕忠慰
闕樺陽
闕樺陵
闕翠慧
黃郁婷(即簡秋美及闕秀貞之承受訴訟人)
黃郁祺(即簡秋美及闕秀貞之承受訴訟人)
黃國義(即簡秋美及闕秀貞之承受訴訟人)
闕逸華(即簡秋美之承受訴訟人)
相 對 人 善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宗才靜
翁光輝
劉育淳
相 對 人 基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即闕旭東等5人及陳春金 之承受訴訟人)
相 對 人 闕平和(兼簡秋美之承受訴訟人)
闕勝添
上列
當事人間確定
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
正本漏未檢附理由中所述之附表二,應補正如附表二所示。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而上述規定於
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亦為
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所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正本漏未檢附理由中所述之附表二,與其原本有所不符,應予更正。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