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聲字第342號
代 理 人 温婕妤
相 對 人 蘭庭商務旅店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確定
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 年10 月1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
正本中理由三、第一行「張志偉」之記載,應更正為「高光磊」。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開規定於
非訟事件之
裁判亦有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項、
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
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