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聲字第353號
聲 請 人 陳碧雲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我寧時尚國際有限公司、張亞琪、李進勝等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
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訴訟費用之範圍,除
裁判費外,尚包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規定之費用在內。又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
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
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經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21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重上字第174號判決確定,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三、查
本件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目的在於確定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應賠償
他造所支出訴訟費用之數額。設若依確定終局判決應負擔訴訟費用之
當事人既不得請求他造賠償其支出之訴訟費用,即無聲請法院確定訴訟費用額之必要,則聲請人等之聲請核無實益,自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