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聲字第375號
聲 請 人 詮盛企業管理諮詢(上海)有限公司
羅謙瀠律師
聲 請 人 貴州千翔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翁偉倫律師
羅謙瀠律師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匯展精品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杜娟華、林昀冀間返還
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原告之訴,由
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
代理權有欠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5 款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聲請人聲請返還依本院111 年度聲字第45號及第111
年度聲字第48號民事裁定所提供之
擔保金新台幣29萬元(本院111 年度存字第352 號
提存事件),其
聲請狀載明「聲請人:詮盛企業管理諮詢(上海)有限公司、貴州千翔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代理人:翁偉倫律師、羅謙瀠律師」,
惟僅有代理人翁偉倫律師、羅謙瀠律師之印文,並無聲請人詮盛企業管理諮詢(上海)有限公司、貴州千翔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之公司大小章,亦未提出
委任狀。本院於民國111 年9 月26日命其於文到10日內補正委任狀,聲請人
迄今未補正。依
上開說明,本件聲請程式尚有欠缺,自不應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