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聲字第79號
聲 請 人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相 對 人 太和環保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
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
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萬壹仟貳佰玖拾參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
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
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
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1012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
主文所示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計算書:111 年度司聲字第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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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聲請人預納。 2.聲請人原預納之第一審裁判費合計41,491元,因聲請人擴張、縮減請求,原 訴訟標的金額最終為406萬6,039元。減縮部份之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 項規定,則應由聲請人自行負擔,故第一審裁判費為41,29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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