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聲字第87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賴志勇
相 對 人 宏邦機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 人
相 對 人 翁靜綉
陳柏勲
李太郎
李政峰
主 文
本院一百一十年度存字第一五一三號提存事件
聲請人所提存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3 年度甲類第13期登錄債券新臺幣肆佰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
按供
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且
上開規定於其他依
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
準用之,同法第106 條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110 年度司裁全字第497 號民事裁定,為擔保
假扣押,曾提存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3 年度甲類第13期登錄債券新臺幣400 萬元為擔保,並以本院110 年度存字第1513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
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已同意聲請人取回上開提存物,
爰聲請准予返還遺存物等語,並提出提存書影本、假扣押裁定影本、同意書、印鑑證明、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等為證。
三、
經查,上開聲請事實,業經本院審查上開證據資料,並調閱上述提存事件卷宗
查核屬實。
是故,聲請人聲請返還
擔保金 ,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