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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建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1號
原      告  永銘工程行即李洋隆

訴訟代理人  賴錫卿律師
            高群倫律師
被      告  金詮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諶烱爐
訴訟代理人  黃銀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尚有應調查之處,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下午四時整,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