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建字第2號
原 告 新安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南京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李栢煒
蔡順雄律師
陳怡妃律師
郭子揚律師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原
聲請對
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
期間對支付命令聲明
異議,視為起訴,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0日送達原告訴訟代理人,有該裁定、送達證書
可稽(見本院卷第46至48頁)。原告逾期
迄今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份
可佐(見本院卷第58至64頁),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月雯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