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建字第28號
上 訴 人 竹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違約金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7萬7,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大為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