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建字第32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曹烈炳、曹明瑛、王麗猜、曹洛婕、王美麗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
上訴聲明,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
上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即明。
二、
經查,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13年4月22日提出民事二審上訴狀,
惟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
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上訴聲明,上訴人如未遵期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