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建字第 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32號
上  訴  人  百建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坤木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曹烈炳、曹明瑛、王麗猜、曹洛婕、王美麗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即明。
二、經查,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13年4月22日提出民事二審上訴狀,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上訴人如未遵期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