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建字第32號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曹烈炳、曹明瑛、王麗猜、曹洛婕、王美麗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6萬4,05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9,6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