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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建字第 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53號
原 告 黃鴻祥
訴訟
代理人
邱陳律
律師
參 加 人 馨翊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立琳
訴訟代理人
邱陳律律師
被 告 施琦容
訴訟代理人 蕭卉羚
吳俊達律師
上一 人
複代理人 王亭涵律師
陳禮文律師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5日
言詞辯論
終結,茲因
本件
尚有調查之必要,
爰
命
再開辯論
,特此裁定。並指定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5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
正本
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周彥儒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