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建字第5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天璟室內裝修規劃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蔡銳豪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萬9,15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9,1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