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建字第67號
原 告 兆登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星鋼機電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已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萬3,170元。查
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請求被告給付829萬344元,
嗣於審理中追加請求被告給付81萬8,199元,是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910萬8,5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1,189元,扣除原告已繳部分,尚應補繳8,0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
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