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建字第8號
原 告 聿皇工程有限公司
被 告 泰億營造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
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同法第24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
兩造就因本件
承攬關係所生爭議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兩造間之模組拆工程合約第12條
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規定,應由該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未合,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