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抗字第10號
抗 告 人 陳至中
代 理 人 古士凡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本票裁定事件,
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22日本院110年度司票字第1065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抗告理由,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抗告。
理 由
一、
按提起抗告,應以
抗告狀表明對於原裁定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應表明抗告理由,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第1項
準用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88條第3項各有明文。又抗告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先命補正。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上開規定,依
非訟事件法第46條規定,於
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抗告人不服民國110年11月22日本院
司法事務官所為110年度司票字第10650號裁定提出抗告,未於抗告狀載明抗告理由,抗告程式為有欠缺。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抗告理由,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慧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