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法字第1號
聲 請 人 黃輝珍
上列
聲請人聲請變更
相對人財團法人台灣綜合研究院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台灣綜合研究院捐助章程第5條至第9條、第11條、第12條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欄所示。
理 由
一、
按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應訂明法人目的、所捐財產、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
主管機關、檢察官或
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
民法第60條第2 項、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財團法人經設立登記後,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先依民法第62條之規定,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伊為相對人之董事長,相對人之捐助章程於民國110年11月23日經第9屆第8次董事會決議通過修改如捐助章程修正條文欄所示,並經主管機關教育部核備在案,
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並提出教育部110年12月13日臺教高(三)字第1100170302號函、董事會會議紀錄、修正前後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登記證書等件為證。
三、查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如附件修正條文欄第5條至第9條、第11條、第12條所示內容,
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無違,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聲請人變更捐助章程之聲請,
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家昆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