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消字第4號
上 訴 人 興亞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上 訴 人 卓政懋
卓政輿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仟陸佰陸拾參萬零肆佰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參拾玖萬柒仟參佰玖拾捌元,未據上訴人預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