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消債清字第51號
債 務 人 林玉濱
主 文
債務人林玉濱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十七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清算前,應向最大
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
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
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
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清算,此觀消債條例第3條、第80條規定自明。又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開始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復為消債條例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
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向本院聲請調解,
惟調解不成立。伊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
爰聲請清算等語。
三、
經查,債務人所主張之
上開事實,有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之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
債權人清冊(見本院111年度司消債調字第78號卷,下稱調解卷,第9至10頁)、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見調解卷第11頁)、民國108至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見調解卷第12至13頁、本院卷第126頁)、日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109年3月至111年6月薪資條(見調解卷第14至16頁、本院卷第60至110、152至208頁)、自願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見調解卷第17頁及背面)、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見調解卷第18頁及背面)、債務人現戶全戶
戶籍謄本(見調解卷第19頁、本院卷第230頁)、房屋
租賃契約書(見調解卷第20至27頁、本院卷第214至228頁)、調解不成立證明書(見調解卷第41頁)、新北市政府勞工局111年7月14日新北勞業字第1111321433號函(見本院卷第44頁)、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11年7月14日北市社障字第1113112591號函(見本院卷第46頁)、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11年7月15日北市勞動字第1116079873號函(見本院卷第48頁)、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111年7月19日新北城住字第1111321254號函(見本院卷第50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1年7月22日保普老字第11113032630號函及附件(見本院卷第52至54頁)、廣埕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函復薪資明細(見本院卷第114頁)、109年3月起
迄今之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見本院卷第130至138、264頁)、集保戶往來
參加人明細資料表(見本院卷第140頁)、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見本院卷第142頁)、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見本院卷第146頁)、投資人於各專戶無資料明細表(見本院卷第148頁)、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見本院卷第150頁)、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資料(見本院卷第144頁)、受扶養人
身心障礙證明及臺北市立聯合醫院診斷證明書(見本院卷第210、266頁)、臺北市○○區○○段○○段000○號建物謄本(見本院卷第212頁)、受扶養人109至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見本院卷第232、234、236頁)、家族系統表(見本院卷第238頁)、受扶養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見本院卷第244至247頁)、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1年8月17日新壽法務字第1110001662號函及附件(見本院卷第256、258頁)、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價值準備金
暨保單帳戶價值證明及解約試算表(見本院卷第268、270頁)在卷
可稽,
堪認屬實。債務人居住於新北市汐止區,名下財產有全球人壽有效保單2份解約金分別為新臺幣(下同)314元、24,178元(見本院卷第258頁),每月薪資收入含國民年金給付約42,812元(見本院卷第121頁),扣除自己每月必要生活費用並負擔配偶及子
扶養費後已無餘額(見本院卷第121頁),依債務人之債務總金額已達3,695,300元(見調解卷第2頁)觀之,綜合評估債務人財產、信用及勞力等狀況,
堪認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此外,復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82條第2項所定
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是債務人聲請清算,應屬有據,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其應予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