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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度簡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10號 原 告 劉得勝
劉妤珮 兼上列二人 劉信助 共 同 被 告 蕭景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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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一人之 訴訟代理人 蔡尚樺律師 本件應由劉淑眞、劉信榮、劉信助為劉許秀蘭之 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 理 由 按當事人死亡者,應由其繼承人聲明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規定自明。查原告劉許秀蘭於本院 111年度簡字第10號事件判決前之民國111年6月4日死亡,其 繼承人為劉淑眞、劉信榮、劉信助,有 戶籍謄本、 繼承系統表等件 可佐。茲因其等迄未依法向原法院即第一審法院 聲明承受訴訟, 爰依職權命其等續行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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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