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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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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度簡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10號
原      告  劉得勝  

            劉妤珮  
兼上列二人
法定代理人  陳雪貞  
            劉信助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龔君彥律師
被      告  蕭景瀧  

            久益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黃乙靖  
訴訟代理人  蔡尚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劉淑眞、劉信榮、劉信助為劉許秀蘭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當事人死亡者,應由其繼承人聲明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規定自明。查原告劉許秀蘭於本院111年度簡字第10號事件判決前之民國111年6月4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劉淑眞、劉信榮、劉信助,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件可佐。茲因其等未依法向原法院即第一審法院聲明承受訴訟依職權命其等續行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