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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度聲字第 1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停止執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46號
聲  請  人  合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昀曄 

上列聲請人因與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抗告事件,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謝昀曄未簽發本院111年度司票字第5701號裁定(下稱本院5701號裁定)主文所示本票(下稱系爭本票),已就上開裁定提起抗告,併聲請停止執行。
二、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規定,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固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本票經裁定准許強制執行時,依訟事件法第195條第1項、第2項規定,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者,須於接到該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為裁定法院提起確認之訴,執行法院始停止強制執行;而以上之停止,均係以強制執行程序存在為前提。查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雖已收受本院5701號裁定准許系爭本票強制執行,然於抗告程序進行中,尚未開始對聲請人為強制執行,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足憑(本院卷第14頁),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於法無據,自應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再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瀚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