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聲字第247號
聲 請 人 九冠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聲 請 人 中郵通股份有限公司
聲 請 人 劉冠廷
相 對 人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有
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
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
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
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
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已對
相對人提起
債務人異議之訴,則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53594號
拍賣抵押物之強制執行程序倘不停止,聲請人之財產一旦拍賣,將受難以回復原狀之損害,為此,聲請人願供擔保,聲請裁定停止
上開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三、查聲請人對相對人所提起之
債務人異議之訴,因未依期限繳納
裁判費,業經本院以111年度重訴字第521號裁定駁回,則聲請人既未合法提起
前揭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所定之訴訟或請求或抗告,其聲請停止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53594號
拍賣抵押物之強制執行程序,
於法不合,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