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10號
原 告 珽雅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喜友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具狀補正
訴之聲明第2項「被告應向原告取回模具11組」部分之
訴訟標的為何,及陳明該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何(即原告因該部分之判決所得受之利益數額為何),俾利核定確認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命原告補繳
裁判費。如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