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1000號
原 告 禾詰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盛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
惟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41,3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395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欠10,8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江哲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