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1184號
原 告 光然股份有限公司
宋穎玟律師
洪詩強律師
被 告 上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林致平律師
林佩瑩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
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人民幣肆拾伍萬肆仟陸佰捌拾參點壹貳元,折合新臺幣貳佰零伍萬零壹佰陸拾陸元【計算式:人民幣454,683.12 元×4.509 (即原告於民國111 年7 月5日起訴時之人民幣兌換新台幣匯率)≒新臺幣2,050,166元(小數點以下4捨5 入)】,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參佰玖拾肆元,扣除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時所繳之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零捌佰玖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