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130號
原 告 巨盛電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林明忠律師
劉韋廷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天母新城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
惟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94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350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欠9,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江哲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