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1317號
被 告 林子傑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報酬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
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
嗣經被告聲明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萬7,335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萬6,8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