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1337號
原 告 允哲創藝製作所有限公司
被 告 吉樂電影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
報酬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5,000元,應繳
裁判費5,7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2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新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