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1389號
原 告 游本鏗
林朝同
被 告 凱蓮恩有限公司
兼 上
上列原告因給付分配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發
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11,841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之第一審
裁判費為30,898元,扣除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0,3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伯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