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1453號
原 告 亞洲慧宇納米科技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
本件原告
訴之聲明第1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萬9,925元,而其訴之聲明第2項係請求
被告返還如
起訴狀附表2所示之設備(下稱
系爭設備),如不能返還時,應給付原告30萬7,598元。又據原告陳報系爭設備之價值為30萬7,598元,有其提出之轉帳傳票及統一發票在卷
可參,是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0萬7,598元。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99萬7,523元【計算式:68萬9,925元+30萬7,5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