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174號
原 告 鼎煜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
連家麟律師
複代理人 尹景宣律師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銀康生醫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銀康生醫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陸萬貳仟捌佰柒拾壹元,應繳
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伍佰肆拾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陸仟零肆拾參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絲鈺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