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486號
原 告 一馬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被 告 鼎創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陳以儒律師
複代理人 余昇峯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9萬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9,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文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