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514號
原 告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黃俊堯
被 告 國科生技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
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78,375元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79,012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8,5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