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546號
原 告 翊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謝秉儒律師
被 告 陽明賞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訴訟代理人 蔡宗隆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參佰參拾伍萬參仟柒佰貳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參萬肆仟貳佰陸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孫曉青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