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578號
原 告 悅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吳文修即吳文修建築師事務所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28,2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1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
如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