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641號
原 告 瀚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錦達事業有限公司
被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抗字第91號裁定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億0,815萬元確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6萬4,7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